摘要
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包括场内和场外市场,我国现行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场内交易市场为主,对容量巨大的场外市场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不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精神,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进行证券场外市场立法的理论探索,使我国证券场外市场不至于长期游离于我国证券法制之外是十分必要的。
出处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2期20-22,43,共4页
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