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在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审查,以决定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实施时,存在鉴定效率与鉴定质量难以兼顾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对估价所需资料进行分类并厘清责任,进而将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划分受理前和现场查勘后两个时间段,在各个时间段内又区分为必要资料和一般资料,必要资料决定鉴定程序的启动、终止,委托人必须按要求提供;一般资料是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资料,当委托人不能充分提供时,鉴定人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并完成鉴定,但应当对其瑕疵进行处理,将鉴定风险向委托人明示。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8年第A02期116-118,120,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