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政府动员型的处置模式,另一种是司法裁判型的处置模式。这两种模式缺乏有机整合,加大了社会风险。由于我国群体性纠纷所关涉的问题较为复杂,适用当前的处置模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此类纠纷。必须构建有效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具体的应对策略应当是以司法裁决解决为主,政府动员解决为辅,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及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应对和处置群体性纠纷,这是提升我国群体性纠纷控制与解决能力的关键所在。
出处
《学习论坛》
2009年第1期77-80,共4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