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至今已经有20年的司法实践历程。该罪自1988年设立以来,以其在实践中越来越高的适用频率说明了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的实践价值。但由于该罪在设立之初存在的一些不周全,使得该罪良好的立法初衷在实践中未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理论上,学者们对该罪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就理论上争议较多的该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番粗浅的探讨,在理论与实践中,仅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能对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裨益。
出处
《中国市场》
2009年第1期72-73,共2页
China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