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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被告人设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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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设立死刑被告人责任能力鉴定程序的必要性 1、刑事责任能力是确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要件。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条还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 金首峰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08年第4期46-46,63,共2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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