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实行违法犯罪的二元追诉机制,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制裁,犯罪行为才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违法犯罪二元模式本身就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而其配套措施——立案程序并没有缓解这种缺陷,反而从条件和手段上放大了这种缺陷,使得实践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目前的刑法体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应该增强立案的输入功能,加强立案监督,设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在书面审查基础上进行初查。初查可以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但需向检察机关备案,采取强制手段必须报检察机关批准、法院备案。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6期70-75,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