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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先占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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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占,即先于他人占有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物权的一种基本形式,先占制度在物权理论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让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物权法》竟对其只字未提,不仅造成了理论上的矛盾与缺失,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自相矛盾,与外国法律也无法对接,更是在实务中形成了一些影响较大的盲区。诚然,现阶段建立先占制度可能会面对一些问题,但是因噎废食必然得不偿失。
作者 谢鸥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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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魏振瀛.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41.
  • 4刘云生.民法典设立先占取得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能性透视[J].河北法学,2005,23(3):25-30. 被引量:17
  • 5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册[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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