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出处
《现代金融》
2009年第1期46-46,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