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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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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9年第1期29-3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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