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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42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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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9年第1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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