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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无故不上班官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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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说,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
出处 《文史天地》 2009年第1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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