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纠纷日益增多,既有纠纷处理方式已不敷使用,因此需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仲裁制度具有应对环境纠纷的优势。以私益平衡和公益保护为目标,创建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的环境仲裁制度,是解决群体性环境纠纷的可行选择。由于目标的不同,环境仲裁在立法模式、机构设置、受案范围以及结案方式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批准号:06&ZD034)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