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的产生较为晚近,其理论的形成一方面仰赖于对法理学理论的借鉴,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其独有的个性特征。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打破了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体现了平权型经济法律关系与非平权型经济法律关系的交叉融合,突破了部门法与法律责任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丰富了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开创了经济法公私法融合的新法域定位,在诸多方面发展了传统的法理学理论。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