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相较而言,独任仲裁庭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而合议仲裁庭则更有助于仲裁公平的实现。但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作法以及仲裁的起源和性质的角度看,作为仲裁庭组成方式之一的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我国《仲裁法》应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作法,对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赋予当事人具有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并明确规定我国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主要为独任仲裁庭。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82-88,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