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性垄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的主要责任形式都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理论与实务界对此项规定能否兼容司法监督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现行法适用、行政内部控制与司法控制的功能及利弊比较以及域外做法介绍的基础上,对建立行政性垄断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路径进行了论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13-121,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项目"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编号08YG-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深圳大学2008年度青年基金项目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