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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累犯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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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累犯从其客观行为来看类似于某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因此容易与共同犯罪相混淆。实质上连累犯与共同犯罪有着根本的区别。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事前无通谋"、是否存在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等方面来对二者进行区分。
作者 韩玲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4

  • 1张明楷.如何理解和认定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J].法学评论,1997,15(2):90-92. 被引量:60
  • 2顾德镳、张补联:"原罪与本罪研究初论",载《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汇集》,第560页.
  • 3参见《汉英双语现代汉语词典》,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2002年增补本,第1195页.
  •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文物出版社,1978.

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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