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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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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才能当证据使用。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采用法定形式,而是以证明材料、说明书等形式证明某种事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对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严谨的要求。
作者 贵立义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期30-33,35,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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