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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加强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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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已日渐引起关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被定位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而不应当是当事人或普通的诉讼参与人;一定范围内的程序启动权和广泛的程序参与权与知情权是被害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加强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应当是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利的规定和保障。刑事被害补偿作为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得不到民事赔偿的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必须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过错是刑事被害补偿法定的构成要件之一。要在保障被害人自愿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公诉与自诉转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协商、法律援助、刑事补偿等相关制度的探讨,来深化对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系统研究,为我国建立切实高效的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系统提供参考。
作者 高长见 高兵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1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D?c108:5:./temp/~c108YliYf .
  • 2Ernestine Hoegen,Marion Brienen.Victims of Crime in 22 Europe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2000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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