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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仓储物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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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储物的权利主体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这一规定造成了相关法条的歧义与混乱。本文从仓单的性质、存货人与仓单持有人的关系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仓储物的权利主体直接规定为仓单持有人即可。
作者 刘蕾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9年第2期69-7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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