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犯罪构成体系理论中,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行为是犯罪论内容中的重要的一部分。中外刑法几乎都将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写入刑法之中。根据法律是否对正当化事由有所规定,正当化事由还可以分成法规中的正当化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法规中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这些正当化事由是从法的价值的精神中引申出来的,例如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等。
出处
《科教文汇》
2009年第2期227-227,共1页
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