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金融法体系不可不注意金融法是性质不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二元结构。对金融法不同规范的调整需求首先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就金融法而言,还必须特别关注金融法规制对象和所规范的金融服务的二重性,即金融业者是具有公共性的商人,金融服务具有公共政策性。金融法二元结构还将继续下去,其中的任何一种规范都不会被"化"掉,且功能性协调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74-180,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