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讨英美法系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的相关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大致归纳为三类:即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头监管"模式。我国在短期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在中长期,应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最终采取集中监管模式,特别是澳大利亚模式。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81-187,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