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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疏议》对监临官犯罪的规定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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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律疏议》把官吏分为"监临官"、"主守官"和"一般官吏"三类,三者职责不同承担的处罚也不同。本文以"监临官"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唐律疏议》以"监临官"这一特殊身份为犯罪主体的规定,以期对现在的职务犯罪和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借鉴。
作者 彭蕾 王芳
出处 《理论界》 2009年第1期131-132,共2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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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中华书局,1996.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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