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随着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总纲性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立法已引起了民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在商法方面,商法学界已就制定《商法通则》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据以支撑《商法通则》立法的理论研究还远未深入,学界基本上仍停留于立法模式选择的争论与探讨阶段,故需要认真进行《商法通则》立法的理论研究。作为商法领域的一般法,《商法通则》必须能够统率其他商事部门法,并为其提供一般性规范,这就需要从理论上为《商法通则》的立法设定明确的立法理念。可以将商法理念类型化概括为:强化私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加重责任。这些理念不仅应成为《商法通则》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而且还应明确界定其内涵,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自觉运用。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54-61,共8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