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源于社会,由国家进行创制,社会、国家与法律之间三位一体,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是各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的关系,国家角色转换与社会历史变迁共同影响着法律的发展。按照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东方社会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个人依附于村社的村社制度,使个人失去了人格的独立和自由,从而必然产生东方专制,这种政治上的专利和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就使得法律——这一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存在于人们相互交往过程之中的国家社会规范——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更多地表现为刑罚),进而导致民众在心理上多尊崇习俗而不是信仰法律。东方社会要想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就必须掌握社会历史变迁、国家角色转换与法律文化发展的运动机理,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推进法制现代化建设。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29-33,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