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给付行政的出现为行政契约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行政契约有别于民事合同,无论在契约目的、契约主体、契约内容及责任分配上,行政契约均有其自身的特色。其主要区别表现为:在民事合同中,合同目的是追求私益、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在责任分配上实行平等负担;而在行政契约中,契约目的是追求公益、契约主体地位不对等、契约内容受到过多的立法限制、责任分配上亦通过更多的干涉来均衡双方的利益。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44-149,共6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