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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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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建筑节能》 CAS 2009年第1期79-79,共1页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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