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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建楼毁人祖坟 区法院判赔2万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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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家祖坟在村委会建设楼房时被损毁,沙某带领五个子女,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赔偿费、撒骨扬坟损害费18万元。最近,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作者 法宣
出处 《山西农业(村委主任)》 2008年第1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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