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与研究局限于"法定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也具有行政程序的价值,大量的游离于法规范以外的一般行政程序正沦为恣意行政的借口,侵害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毁损着诚信政府的形象,一般行政程序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着眼点在于程序合理正当。一般行政程序违背了程序合理正当的,也应视作严重违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8年第12期98-100,共3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广西民族大学2007年度重大科研项目"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