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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被解聘应享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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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2月,我应聘到某家电市场从事销售工作。由于缺乏公关能力和营销经验,工作业绩不佳。6月,公司调我到总部从事文秘工作仍难以胜任。8月,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我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无义务给付经济补偿。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09年第1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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