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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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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出处 《交通财会》 2009年第1期86-86,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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