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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订的“互不尽扶养义务”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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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张胜和李春均为已退休的丧偶职工,前不久,经人撮合走到了一起。为了保证婚后生活的各自独立,互不干扰对方,互不给对方增加负担,结婚登记前,张胜提议并经李春同意,他们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的经济独立,柴、米、油、盐等生活费用均摊,互不尽扶养义务。发生重大疾病,自己负担不了时由各自的子女负担,不让对方负担。双方各自生活自由,对方不得干涉其私生活。
作者 王景龙
出处 《百姓生活》 2009年第1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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