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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订的“互不尽扶养义务”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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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张胜和李春均为已退休的丧偶职工,前不久,经人撮合走到了一起。为了保证婚后生活的各自独立,互不干扰对方,互不给对方增加负担,结婚登记前,张胜提议并经李春同意,他们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的经济独立,柴、米、油、盐等生活费用均摊,互不尽扶养义务。发生重大疾病,自己负担不了时由各自的子女负担,不让对方负担。双方各自生活自由,对方不得干涉其私生活。
作者
王景龙
出处
《百姓生活》
2009年第1期14-14,共1页
关键词
扶养义务
协议
婚前
生活费用
结婚登记
经济独立
重大疾病
对方
分类号
C913.13 [经济管理]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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