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急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的规制,否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受到应急行政行为损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理论层面上肯定应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的同时,应在实践层面上针对我国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制度缺失进行研究,探讨我国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通过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制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亦可明确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建立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则。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45-149,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