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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支付令”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之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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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债务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便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支付令申请程序(又称督促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省去了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繁琐程序,故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而债务人却因各种原因不偿还债务的案件,适用支付令程序解决,可以简便、迅速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我国1991年4月7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
作者 王连国
出处 《中国劳动》 2009年第1期29-32,共4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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