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西方福利国家遭遇到市场、政府双失灵后,一些学者提出了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相互协作的治理模式,而这一模式对于我国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出现的行政机构膨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以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近几年,治理模式在中国的实践方兴未艾。但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参与治理实践活动的社会公共组织,其权力从产生、行使到监督,都无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本文探讨了在治理模式下,社会公共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从法理和行政法功能的角度论证了将其纳入行政法规范范围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出处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33-35,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