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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专用发票2009年4月1日后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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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09年第一号公告.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机构地区 再协
出处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09年第1期1-1,共1页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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