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社会利益不断多元化,贫富差距扩大,社会性剥夺显化,集体行动非理性的社会冲突的发生可能性日益增大,公安机关面临的社会性冲突风险日益现实化且呈不断升级的趋势。协商性公安执法范式以其合作的特征,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协商的基础上就案件的处理意见达成一致,从而消解社会的风险程度。公安机关必须在界定协商性公安执法范式内涵的基础上,培育公安民警协商性执法范式理念,并进一步从制度上予以完善和保障,从而充分发挥协商性执法的功能。
出处
《公安研究》
2009年第2期55-58,共4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