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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伪造动物检疫证现象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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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43条明确指出“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证明是动物或动物产品经过检疫检验的主要凭证。
出处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09年第2期5-5,共1页 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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