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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排污指标层层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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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决定,从2009年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且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排污指标层层落实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最高将面临200万元的罚款。
出处 《浙江化工》 CAS 2009年第1期31-32,共2页 Zhejiang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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