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用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它的适用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用是有限的。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立法范式。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1期20-24,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项目编号:07YBB070)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