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适用该制度必须具备严格的两大基本要件:一是须有符合条件的情势变更事实;二是情势变更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认定显失公平应当通过工程成本核算,以发、承包人是否遭受较大亏损作为基本认定依据。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制度,不能以不可抗力制度代替情势变更制度。情势变更本质上为商业风险情形之一,探究二者的区别在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
出处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60-63,共4页
Journal of LiM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