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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区及中心城市汽柴油批发及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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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8年7月份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在创出147美元/桶的历史新高后开始高台跳水,截至12月中旬,国际主要原油价格已经跌至40美元/桶附近,绝对跌幅超过70%。同时,国内油品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逆转,出现了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现象。因此,在燃油税改革方案(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以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大幅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考虑了燃油税增加的因素)。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农垦、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价格分别下调900元/吨和1100元/吨,至5580元/吨和4970元/吨。2)对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的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限价,分别为5980元/吨和5370元/吨,并要求对供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的汽、柴油价格与最高零售限价的价差不低于400元/吨。3)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将各省(区、市)原来上浮8%后的零售上限价格,分别降低1160元/吨和1270元/吨,作为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4)在配送条件下,要求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航空煤油价格同步下调2400元/吨,出厂价调整为5150元/吨。
作者 卢向前
出处 《国际石油经济》 2008年第12期84-84,共1页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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