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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3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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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之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主要从两个角度去衡量:构造和功能。专有部分在构造上具有其独立性,在功能上系为个别业主所专用;共有部分在构造上表现为无法与其他部分相独立和区分,在功能上系为全体业主所共用,满足业主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界定了其独立性特征,对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明确了其组成和公共场所、公有设施等范畴的涵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有关物业纠纷、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的界分、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都将具有积极功效。
作者 石佳友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12,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温丰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88页以下.
  • 2Marie-Laure Mathieu-Izorche, Droit civil, Les biens, Sirey, Paris, 2006, p.180.
  • 3Philippe Malaurie, Lauren Aynes, Les biens, Defrenois, 2004, p.212.
  • 4Jean-Louis Bergel, Marc Bruschi, Sylvie Cimamont, Traite de Droit civil, Les bien, collection dirigee par Jacques Ghestin, LGDJ, Paris, 2000, p.555.
  • 5池海波.《北京回龙观最牛违建被叫停楼顶竖起四米高铁架》,《法制晚报》2008年11月25日.

同被引文献53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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