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无法和谐配合”不能成解聘理由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索女士于1987年进入上海市某光缆通信公司工作。2007年1月1日她与公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32678.14元。2008年6月,索女士接到公司通知,称因她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索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处 《共产党员(下半月)》 2009年第2期38-3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