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4月,王某到青岛某服装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1050元。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同时约定王某的违纪行为按公司《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执行,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参与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或有违背社会道德行为之一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停职检查,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1期64-6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