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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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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9年第1期33-34,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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