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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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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个人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其抵押标的物住房或者是借款人本人所预购的尚未建成的期房,或者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享有产权的现有房屋。借款买受人用期房作抵押,与抵押权是特定物上的权利理论相悖,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借款买受人用现房或期房抵押,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出卖人享有借款购房利益而不承担风险,购房贷款风险主要由尚未盈利的贷款银行承担,这就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显失公平。
作者 唐烈英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90-193,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批准编号:06jwsk00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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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2,12,4条.
  • 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条.
  • 5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5条第4项.
  • 6.《担保法》第2条[Z].,..
  • 7《担保法》第30条.
  • 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
  •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法》第3条1款.
  • 10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16条.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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