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个人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其抵押标的物住房或者是借款人本人所预购的尚未建成的期房,或者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享有产权的现有房屋。借款买受人用期房作抵押,与抵押权是特定物上的权利理论相悖,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借款买受人用现房或期房抵押,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出卖人享有借款购房利益而不承担风险,购房贷款风险主要由尚未盈利的贷款银行承担,这就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显失公平。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90-193,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批准编号:06jwsk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