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告"制是汉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可见,汉律中的"告"制主要包括对"告"与"听告"主体,"告"的限制及法律责任,"听告"的法律程序及对"告"的处理等内容的规定。显然,汉代"告"制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自诉并不完全相同,其同时具有控告、报案、举告、报告等性质。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告"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启动国家司法权。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98-20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