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上予以审视,社会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由国家决定的单一的、系统的等级规范体系。在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国家法,还包括与国家法并存且一起起作用的民间法。民间法具有活法的性质,意指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活生生的存在。民间法的效力基础在于社会权力、对主体需要的表达以及对"对象规定性"的尊重。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94-198,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民间法与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编号:10552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