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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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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作者 杨百顺
出处 《中国民政》 2009年第2期42-42,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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